在我国非法辅助生殖(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非法性别鉴定、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代孕”等)是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民法典之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六条:

如果代孕者、代孕中介等人因各种因素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遗弃罪、诈骗罪、非医师行医等均会按照对应刑事法条予以严肃处理。